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七条 规章由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部门负责起草。

  规章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可由多个部门共同起草;共同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牵头部门。

  下列规章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

  (一)涉及重要行政管理事项或者综合性较强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重大紧急事项的;

  (三)主管部门不明确的;

  (四)市人民政府明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起草的;

  (五)其他需要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起草的。

  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起草工作。

  第十八条 专业性较强的规章,起草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起草能力的法律服务、教学科研机构等第三方承担具体起草工作。

  第十九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初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条 起草规章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符合上位法规定,与本市有关规章相协调、衔接;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权利实现的途径;

  (三)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四)从全局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避免强调部门权力和利益。

  第二十一条 规章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员、职责分工和工作进度安排。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本部门的法制、信访、纪检监察等机构以及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等评估主体对规章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廉洁性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廉洁性风险评估可以采取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网络投票、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二十三条 起草规章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与其进行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起草单位完成规章草案起草工作后,形成规章草案送审稿,经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并经起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签署后,由起草单位或者牵头起草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起草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一)报送审查的请示;

  (二)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主要内容的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规章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

  (四)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协商情况;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参考的其他地方立法项目的相关资料汇编;

  (六)法律、法规依据对照表;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廉洁性风险评估相关材料;

  (八)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情况的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其他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各方面的意见汇总、公平竞争审查材料、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起草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七条 起草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申请审查规章送审稿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前,应当与市司法行政部门沟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对规章送审稿的起草程序和报送材料等进行前置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补充完善后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申请审查规章送审稿的请示及相关材料:

  (一)未按照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二)依法应当举行听证会而未举行的;

  (三)报送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收到市人民政府批转起草单位报送申请审查规章送审稿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后,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