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鹤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经鹤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3日
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4年6月28日鹤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源头减量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源头减量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协调、考核监督等工作,编制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行业规划和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的意识。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活动。
学校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源头治理、分类投放知识的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节约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经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用地,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管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配套建设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设置标准和规范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改造。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引导公众节约资源,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商务、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快 递、物流、电子商务、外卖等企业执行绿色包装国家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适宜回收的生活垃圾;
(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三)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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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