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卫河保护条例(2)
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毗邻的安阳市、新乡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执行卫河流域市际联席会议决定,协商解决卫河保护的有关事项;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民政府会同毗邻的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三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卫河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省及流域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毗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实现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第十四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毗邻的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卫河流域生态环境、水资源、水文、气象、水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水情监测站点的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卫河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应当加强与安阳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在立项、起草、调研等各个环节的沟通与协作。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安阳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和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共同加强卫河保护的行政执法,对破坏自然资源、侵占河道水域岸线、污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七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司法机关应当与毗邻的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卫河保护工作的司法协作机制,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生态保护和灾害防治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安阳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活动,加强对卫河保护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毗邻的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加强卫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传承弘扬大运河文化。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确定的卫河流域生态流量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内生态流量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编制卫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卫河流域县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卫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卫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卫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水污染防治、地下水保护、生态流量保障、空间管控、湿地修复与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内容,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工业园区等功能空间,强化对卫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约束指导作用。
第二十二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检查、监测、关闭等管理要求,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采样口、标识标牌及视频监控系统等,加强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三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城镇发展实际,建设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满足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需要。
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工艺、排放标准应当与河流水质目标要求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卫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卫河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与河流水质目标要求相适应,与乡村生态环境用水和农村改厕用水相衔接。
第二十五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指导下,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经营者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排入卫河干流及其淇河、共产主义渠等支流。
第二十六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存在水污染事故风险隐患的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直接排入卫河干流及其淇河、共产主义渠等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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