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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卫河保护条例(3)

第二十七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卫河流域内河流水质不达标的河段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鼓励采用先进的生态修复技术,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二十八条 市、浚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同河道水系治理管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相结合,加强大运河沿线古桥、古堤、古码头等历史文物的修缮和保护,促进大运河系统性、整体性保护利用。



第四章 水灾害防治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省海河流域水利事务中心的沟通,与安阳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卫河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加强跨区域防洪减灾体系协同,推动卫河、共产主义渠上下游防洪减灾联动,有效提升卫河流域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安阳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共同推动卫河流域防洪规划编制,并纳入海河流域防洪规划、漳卫河系防洪规划。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水域和岸线。禁止垦堤种植和在堤顶、堤坡种植农作物。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等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确实无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的,应当同时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庄或者居住点,已经规划或者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并逐步搬迁退出;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或者林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不得新建生产堤和漫水桥,已建生产堤和漫水桥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和漫水桥应当逐步拆除。

第三十三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卫河流域控制性水工程、标准化堤防等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泥石流灾害防治;加强防洪工程的运行管护,保障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浚县段保护范围内建设损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安阳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和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共同建立联动清淤疏浚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河道淤积监测和河势调查,联动实施清淤疏浚,提高河道行洪能力。

第三十五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和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卫河干流及其淇河、共产主义渠等支流泥沙治理力度,采取建设沉沙设施、适时清淤等措施,减少泥沙淤积,做好沉沙资源化利用,维护河道正常功能。

第三十六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河流域防洪规划、漳卫河系防洪规划和国家、省规定的防洪标准,结合防洪工程实际状况,科学编制本辖区卫河流域防御洪水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七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汛前组织河道安全检查,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对卫河干流及其淇河、共产主义渠等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行洪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市、卫河流域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汛前对卫河流域防御洪水预案落实情况及各类防汛设施进行检查。

堤防、闸坝等管理单位应当对所辖防洪工程进行汛前检查,及时除险加固。

市水文测报单位应当对所辖水文站点进行汛前检查,保证测量断面在汛期能够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市和浚县、淇县人民政府必须在汛前对良相坡、共渠西、白寺坡、长虹渠、柳围坡、小滩坡蓄滞洪区所涉及乡镇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紧急撤离、救生等准备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与安阳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共同建立卫河流域汛情险情通报机制,加强汛期监测预报预警、跨区域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实现上下游之间、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及时互相通报汛情险情信息。

第四十条 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与安阳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防汛指挥机构在省防汛指挥机构指导下,实现汛期水库、河道枢纽工程等防洪工程的联合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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