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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卫河保护条例(4)
防洪工程联合调度应当严格依照水的天然流势、防洪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排入卫河干流及其淇河、共产主义渠等支流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

(二)违法利用、占用卫河流域河道水域和岸线的;

(三)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或者缩小水域面积,未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未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的。

第四十四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负有卫河流域水生态保护、水灾害防治和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卫河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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