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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2)

  第二十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做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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