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2)
兼职网格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优先从村(社区)党组织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社区)党员、村(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辅警、物业管理人员和志愿者等人员中选任。
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配备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网格长负责统筹协调所属网格的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二)网格指导员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参与所属网格的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三)专职网格员负责所属网格的具体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日常排查走访,发现、报送、办理或者协助办理纳入事项清单的事项;
(四)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公示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的姓名、职责、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县、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报市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与网格职责不符的事项,不得纳入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纳入事项清单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处置化解,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教育培训、业务指导、信息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加强工作监督。
第十五条 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治安管理、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基础信息采集。依法采集、录入、更新网格内人、地、事、组织等基本数据、动态信息;
(三)社情民意收集。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了解收集村民、居民的意见、建议,反映群众诉求;
(四)民生事项服务。协助办理公共事务、开展公益活动、代办公共服务事项,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为老弱病残、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和特殊人群提供心理疏导、救助和帮扶;
(五)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排查上报网格内各类信访、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化解处置工作;
(六)安全隐患排查。走访巡查网格内居民和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及时报告公共安全、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消防、非法集资和电信网络诈骗等领域的问题隐患,协助有关部门予以处置,普及相关安全防范知识;
(七)社会治安防控。协助排查走访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特定对象,协助开展网格内流动人口管理等治安防控工作,指导群众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八)其他需要通过网格开展的服务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实行准入和退出的动态调整机制,有关部门需要纳入、退出和调整的,应当经县、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县、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规范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办理流程,建立完善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的信息收集、问题发现、任务分办、协同处置、结果反馈等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
县、区、乡镇、街道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与网格联动部门、网格服务单位建立完善网格事项联动处置机制,厘清不同层级、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边界,及时协调解决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复杂疑难问题。
网格联动部门、网格服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安排人员处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需求,实现本部门(单位)工作与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对接联动。
第十八条 网格员对在工作中收集的意见建议、发现的问题隐患等事项,应当及时采集核实、登记上报,并在职责范围内自行处置;不能自行处置的,及时上报网格长,由网格长协调解决。
网格内无法处置的,应当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途径逐级上报,由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流转相关责任单位办理,并加强事项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九条 市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共享共用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事项的上报、受理、流转、办理、反馈和核查等流程应当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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