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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3)

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承担信息平台接收事项的受理、流转、交办和督办,开展基层治理大数据研判工作。

网格联动部门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业务信息、数据资料与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接融合,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二十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网格联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实行信息使用管理分级准入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数据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负担能力建立网格员待遇动态调整机制,为网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规定向专职网格员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其依法享有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可以给予兼职网格员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定期开展教育培训,提高网格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网格员考核奖惩机制,对在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奖,对符合条件的专职网格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招聘为城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市、县、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在实施考核评价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网格员、网格联动部门、网格服务单位开展满意度调查。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选树和培育富有特色的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品牌,引导社会各方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以及县级开发区、功能区依照本条例做好本辖区内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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