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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卫河保护条例
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四号

  《濮阳市卫河保护条例》已经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



濮阳市卫河保护条例

(2023年10月31日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跨区域协作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章 水资源利用

第五章 水灾害防治

第六章 水文化传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保护传承大运河文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卫河流域的水生态保护、水资源利用、水灾害防治、水文化传承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卫河流域,包括清丰县、南乐县行政区域内卫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卫河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区域协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担害担责、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卫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所需经费按照支出责任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卫河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卫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卫河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决策部署。

卫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卫河保护工作。

第五条 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卫河河务局及其所属清丰河务局、南乐河务局(以下简称卫河河务部门)依法行使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和水灾害防治相关职责,做好卫河河道、堤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卫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水利、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文旅、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卫河流域生态保护、水资源利用、水文化传承和水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卫河流域各级河长应当分级分段组织领导卫河干流及其支流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第二章 跨区域协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等毗邻市人民政府在生态保护、灾害防治、产业发展、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区域协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省海河流域水利事务中心的联系沟通,提高卫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灾害防治水平。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等毗邻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卫河流域市际联席会议机制,推动跨区域协作,共同做好卫河保护工作。

清丰县、南乐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毗邻市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执行卫河流域市际联席会议决定,协商解决卫河保护的有关事项;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民政府会同毗邻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九条 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卫河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流域、省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毗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实现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第十条 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及卫河河务部门应当运用网络技术和科技手段,在卫河主要支流汇入口、入河排污口以及行政区划交界断面等场所设置视频监控、遥感监测等设备。

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毗邻的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卫河流域生态环境、水资源、水文、气象、水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水情监测站点的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卫河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应当加强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在立项、起草和实施等环节的沟通协调,为卫河流域协同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人民政府和卫河河务部门共同加强卫河保护的行政执法,对破坏自然资源、侵占河道水域岸线、污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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