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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卫河保护条例(3)

第三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庄或者居住点,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林地,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

第三十一条 卫河河务部门和卫河流域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卫河流域控制性水工程、标准化堤防等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加强防洪工程的运行管护,保障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和卫河河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桥梁建设的规划布局,对现有桥梁加强管理,对危桥逐步改造,完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以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人民政府和卫河河务部门共同建立联动清淤疏浚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河道淤积监测和河势调查,在符合流域防洪规划前提下联动实施清淤疏浚,提高河道行洪能力。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共同建立卫河流域汛情险情通报机制,加强汛期监测预报预警、跨区域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实现上下游之间、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及时互相通报汛情险情信息。

第三十四条 濮阳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在省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实现汛期水库、河道枢纽工程等防洪工程的联合调度。

防洪工程联合调度应当严格依照水的天然流势、防洪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



第六章 水文化传承

  

第三十五条 卫河河务部门和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水利、文旅等部门应当加强古河道、古堤防、古码头等水文化遗址保护,将卫河流域水文化融入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传承弘扬大运河文化。

第三十六条 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掘、整理、合理开发利用文化遗产,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农耕文化、地名文化遗产保护。

第三十七条 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反映卫河流域地方特色、体现卫河流域文化精神、适宜普及推广的曲艺、戏剧、游艺等纳入各级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创新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打造中国仓颉文化之乡等品牌,推动卫河流域优秀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传承。

第三十八条 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卫河流域文化、旅游、体育、生态、水景观等资源,培育卫河流域文化标志性的旅游目的地和文化旅游精品线路,推动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排入卫河干流及其支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或者流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

(二)违法利用、占用卫河流域河道水域和岸线的;

(三)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或者缩小水域面积,未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未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的。

第四十二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卫河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卫河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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