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2024年1月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充分发挥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要素保障作用,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及其相关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地理信息要素保障,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应用,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基础测绘、应急测绘、测量标志保护、地理信息成果管理、监督管理技术服务等基础性、公益性测绘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四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特定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地名、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人民防空、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发挥测绘地理信息时空基底和数据融合的基础性、通用性作用,激活和释放信息要素潜能,服务政府决策、防灾减灾、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城市治理等应用场景。
第六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统筹管理地理信息资源归集、处理、发布和提供利用,不断提升工作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地名、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能源等部门,加强地理信息数据的共享和利用,推进经济社会信息关联融合,提高综合服务和在线公共服务能力。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拓宽投资渠道,探索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模式,丰富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资源体系,制定落实相关激励措施,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测绘地理信息产业。
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引领,加大测绘地理信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在数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力度。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发挥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开展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参加理论实践创新研究。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数据与其他生产要素的耦合协同,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在位置服务、精准农业、平台经济、智能网联汽车等新业态发展领域的创新应用。
第九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经国家批准的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标准。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和省技术规范、标准,经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补充制定全市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标准,持续完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体系。
第十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等部门,依法编制本级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级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级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部门编制本级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时,应当按照规定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设和维护全市统一的似大地水准面精化网、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及其设施;建设和维护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纳入省系统;
(二)组织实施全市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全市遥感数据,制作影像图;
(三)测制、归集、整合全市1:5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实景三维数据、地理实体数据等数字化产品,集成、处理全市专题地理信息资源库;
(四)组织全市地下空间和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和维护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
(五)组织实施市级以上河道和大型水库的水下地形测量,归集、整合全市水下地形测量数据;
(六)建立维护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全市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七)编制全市综合地图集(册)、普通地图集(册)、标准地图和政务用图;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由本市负责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二条 县(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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