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2)
(一)建立和维护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及其设施;
(二)测制和更新1:5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城市级实景三维数据、地理实体数据等数字化产品,集成和处理专题地理信息资源库;
(三)组织实施地下空间和地下管线普查,更新维护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
(四)组织实施重要河道湖泊和中型及以下水库的水下地形测量;
(五)更新维护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协同维护全市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六)编制综合地图集(册)、普通地图集(册)和政务用图;
(七)基础测绘规划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及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其他项目,应当采用市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避免重复采集。
对拟组织实施前款规定的项目,有关单位在申请立项、财政预算前,应当查询地理信息资源目录,并书面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在申请立项、财政预算时,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反馈意见。相关项目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安排财政预算,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资源的采集处理、共享开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和《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数据纳入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一管理。本市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目录内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由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采购和数据处理。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基础制度,加工和编制政务版、公众版测绘成果,推动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安全有序开放。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实施专题地理信息的采集,建立专题地理信息资源库,并按规定将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归集到市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等依法依规采集处理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开发即需即供、主动服务、个性服务模式,加强数据要素市场供给。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场景、开放共享、高质高效、诚信便利的原则,推行实施多测合一。
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多项测绘中介服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实行多测合一。鼓励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实行多测合一。
第十六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建设多测合一应用场景,用于归集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成果,由相关审批部门直接采用多测合一成果,并与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相衔接。
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多测合一成果汇交至多测合一应用场景,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测绘工作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加强统筹领导,建立健全应急测绘保障机制,制定完善应急测绘保障预案,提升应急测绘保障能力。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应急保障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应急测绘保障平急结合制度,配备应急测绘保障装备,拓宽新装备应用领域,完善应急测绘数据储备,并及时响应测绘应急保障需要,迅速、有效完成测绘成果的申请、调取和地理信息数据的传输。
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可以依法征用测绘单位装备、测绘成果。测绘装备、测绘成果被征用或者征用后造成损毁、灭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督促测绘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实施测绘行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
测绘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责,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风险点排查和应急演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 地理信息测绘成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逐级汇交、分级管理。
市县两级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由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或者出资人在3个月内向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基础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其他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由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或者出资人向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成果目录通过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在线汇交,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更新:
(一)城镇空间内的1:5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地下空间以及地下管线、实景三维数据、地理实体数据实行联动更新;
(二)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内的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实景三维数据、地理实体数据实行定期更新;
(三)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与基础地理信息实行联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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