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4)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社团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顺应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网联汽车等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要求,建立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主管部门,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实行可信分发、可控使用和全程可追溯监管。发现存在泄密隐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由保密主管部门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措施未落实到位前,停止向其提供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存在重大失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的,收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利用适宜测绘地理信息数据或者未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造成重复测绘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重复提交多测合一成果,或者采用未提交至多测合一应用场景成果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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