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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9号

   《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由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3年10月26日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

  鼓励支持志愿者和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鼓励通过奖励、表彰、积分兑换等方式,引导公众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工作。

  第七条 每年的四月定为“漯河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月”,组织开展相关知识普及和实践活动,引导公众自觉养成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习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引领和带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学校应当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教育,培养学生的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设施和场所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第十条 经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分类处理设施和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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