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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4)

  (一)未配备处理设施设备,或者未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将已经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的。

  第四十条 负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漯河西城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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