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5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居民居住使用的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等。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居民参与、科技支撑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增强居民住宅区火灾防控能力。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教育、民政、水利、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责和工作特点,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居民住宅区火灾隐患及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单位、个人应当学习必要的消防知识,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防火、灭火常识及逃生技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鼓励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疏散逃生器材。
鼓励单位、个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经费,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理范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研究解决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事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定期检查、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宣传、防火检查、隐患整改,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及善后等工作。
第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三)实施火灾扑救,依法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四)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安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移送的消防违法行为;
(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三)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居民住宅区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二)依法对居民住宅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四)指导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以下群众性消防工作: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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