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5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保持市容市貌的整洁美观,合理利用空间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门峡市中心城区和县(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公路、铁路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外部等设置的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利用招牌推介商品及服务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经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适宜设置、限制设置以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位置等内容,并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地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五)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六)在危房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位置设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技术标准;
(二)道路交通安全规范;
(三)环保和节能要求;
(四)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位置、高度和宽度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内容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标识;
(三)与建(构)筑物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招牌设置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
第十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广告属于大型户外广告。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单位证照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施有关设计文件;
(五)户外广告设施施工、运行安全承诺书;
(六)设置场地、场所、建(构)筑物、设施等的权属证明材料。其中,租赁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的,还应当提供产权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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