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单位证照材料;
(四)张挂、张贴宣传品有关设计文件;
(五)安全承诺书;
(六)涉及举办活动的,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七)所利用的场地、建筑物、设施的权属证明材料和产权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以及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在其办公场所、门户网站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管理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维护管理责任:
(一)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维护管养、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并组织落实,做好台账记录和管理;
(二)发现安全隐患的,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启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对脱落、破损、陈旧和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拆除;
(四)户外广告和招牌在建设、维护、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五)遇大风、暴雨(雪)等异常天气应当及时开展排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安全维护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利用国有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其招标拍卖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应当保持画面、内容完整,不得以公益广告内容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技术标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技术标准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设置招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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