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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三门峡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三门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于2024年6月26日三门峡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19日

  三门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2024年6月26日三门峡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多元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考核、经费保障等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中的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施工活动及其质量和电梯选型配置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在电梯移交给所有权人前后,履行电梯安全管理相应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和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教育,培养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电梯维护保养行业信用评价,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

  第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电梯相关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电梯安全综合保险产品,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和应急救援平台,完善电梯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工作进行智能化管理。

  新安装的电梯应当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自动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并将相关数据接入电梯安全智慧监管系统。

  已投入使用的电梯尚未安装电梯运行监测装置的,应当在改造、重大修理时加装运行监测装置并接入电梯安全智慧监管系统。

  公共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使用的电梯还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的要求上传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结合安全舒适出行的需要,设计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并提出电梯选型配置的意见。

  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对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以及电梯选型配置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查意见,采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节能、消防、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无障碍通行等要求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通信运营企业实现电梯轿厢和井道、机房等地的移动通信信号有效覆盖。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电梯相关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二)施工期间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电梯口等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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