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2)
(一)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三)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专业项目计量标准管理情况;
(四)执行国家计量收费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职业规范和能力建设情况。
专业计量站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单位相关计量管理制度,结合前款规定,对专业计量站开展监督检查。
专业计量站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专业计量站,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专业计量站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专业计量站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专业计量站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5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公布的《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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