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学〔2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 育 部
2024年10月1日
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积极推进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选拔。
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以下统称学科专业]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第五条 教育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招生单位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统一确定初试、复试时间。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初试科目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
开展单独考试招生的招生单位和开展推荐免试招生中推荐工作的高校(以下简称推荐高校),均应具备相应资格。
第七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严格规范管理,落实考试招生回避、信息公开等要求。
第十条 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管理各项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并发布考试招生政策、工作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考试招生工作,推进招生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全国考试招生工作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下达年度单独考试招生限额和年度推免生名额。
(三)确定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编制其考试大纲并组织命题工作。
(四)会同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导做好全国招生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五)组织考试招生工作示范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监督管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和招生单位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招生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办法,因地制宜制订管理和实施办法,报教育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积极适应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新形势新变化,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常态化培训工作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各项工作。
(三)全面负责考试安全工作,综合施策,完善防范和打击考试作弊工作体系,统筹做好本地区组考、安全、防疫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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