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2)
(五)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的公共图书馆入馆借阅、博物馆入馆参观、旅游景区入园游览、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入场使用等文旅体育场所服务;
(六)其他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的服务事项。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推进一卡通在高速铁路、民航等领域的应用。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将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和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功能等集成到社会保障卡,便利相关人群持社会保障卡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领域享受相应的优待、优惠。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所有可以直接发放到个人金融账户的财政补贴资金、救助资金和社会保险待遇等统一发放到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发生变更的,应当直接发放至变更后的银行账号,并告知持卡人。
鼓励工资待遇发放、个人所得税退税、个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等通过社会保障卡办理。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事项时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按照规定用于住宿登记等业务的身份核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推动社会保障卡关联机动车电子驾驶证等电子证照应用。
政府部门能够通过社会保障卡关联电子证照信息进行查询、核验的,不再要求个人提供实体证照或者纸质复印件。
第十条 在本省居住、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规定申领社会保障卡,与本省行政区域内持卡人享受同等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化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为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一卡通应用场所及服务网点应当使用统一标识,完善服务设施,提供便利服务,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无障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合作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应用场所、服务网点、线上平台和电话热线等,提供用卡咨询、业务引导和投诉受理等服务。
第十二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开遴选金融机构开展社会保障卡业务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加强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的规范管理。
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合作协议加载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提供相关金融服务,按照规定和合作协议向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经办及应用推广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实施一卡通应用的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一卡通建设,投入资金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服务保障、技术研发、宣传推广等,推动扩大一卡通在校园、企业、园区和社区等的应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拓展一卡通应用领域,开展便民服务、惠民消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多种渠道,对一卡通的政策措施、应用场景和使用方式等开展宣传,引导持卡人和相关单位积极、规范使用社会保障卡,营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社会保障卡,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文件库,记录持卡人就业失业、职业技能培训及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及职业资格、电子劳动合同等信息,并为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省级一卡通平台建设,建立一卡通数据共享机制,推动一卡通数据互联和及时共享。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与省共同推进一卡通平台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为一卡通应用管理提供信息系统对接和业务数据支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度,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一卡通数据前端采集、存储、传输、交换、应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护,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开展线上线下安全管理和风险监测,保障一卡通相关应用系统和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违法使用持卡人个人信息。需要采集、查询、调用、共享持卡人个人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企业、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一)未按照一卡通应用目录开展应用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放功能重复的卡、证或者电子二维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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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