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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23 号



  《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双控制度

  第三章 清洁能源

  第四章 绿色生产

  第五章 低碳生活

  第六章 支撑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动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居民生活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绿色低碳转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全面转型、协同转型、创新转型、安全转型原则,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低碳转型工作的领导,将绿色低碳转型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绿色低碳转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绿色低碳转型工作,协调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经济、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统计、机关事务、能源、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低碳转型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绿色低碳转型有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率先贯彻绿色低碳理念,发挥绿色低碳转型示范引领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绿色低碳转型要求,承担绿色低碳转型社会责任。

  个人应当增强绿色低碳意识,自觉履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义务。

  鼓励行业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技术推广、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活动。

  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绿色低碳转型相关志愿服务,引导公众参与绿色低碳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的宣传,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节能降碳意识和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绿色低碳发展融入教育教学,培养学生绿色低碳意识。

  科普场馆、科普教育基地等应当按照规定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绿色低碳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绿色低碳发展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 本省加强与长三角地区以及其他地区绿色低碳转型工作的沟通协作,深化能源资源合作,加强规则、标准对接,协同推进节能降碳、固碳增汇等绿色低碳转型相关工作。

  本省按照国家对外开放总体部署,加强绿色低碳领域相关人才、技术和项目等的国际交流合作,推进碳足迹等规则的国际衔接互认。



第二章 双控制度

  第八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推进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加强下列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基础能力建设:

  (一)根据本地产业结构、能源结构、重大项目布局、节能降碳目标等因素,建立区域碳排放预算管理体系,编制区域碳排放预算管理方案,科学分解区域碳排放预算目标;

  (二)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基层队伍建设,提高核算能力和水平;

  (三)完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等制度,推进碳排放信息公开;

  (四)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明确碳排放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探索开展项目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跟踪监测;

  (五)完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和标准,探索建立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拓展产品碳标识应用场景;

  (六)探索建立省域碳普惠减排交易机制,推动生态系统碳汇等碳普惠减排量纳入交易。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要求,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生态环境准入管理,落实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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