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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3)

  鼓励用能单位通过使用绿色电力、购买绿色电力证书等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超出年度预算的,超出部分可以通过购买绿色电力证书予以抵销。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多渠道调入省外绿色电力,推动绿色电力证书供需对接。

  第二十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采取措施,推动企业将绿色低碳理念融入供应链全过程,支持供应链主导企业协同上下游企业构建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动和指导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产品碳足迹等碳标识认证,并在产品或者包装物、广告等的适当位置标注和使用碳标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支持“以竹代塑”、海洋塑料污染治理“蓝色循环”等绿色低碳发展模式,指导相关产品通过碳标识认证。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提高交通运输组织效率和大宗货物铁路、水路运输比重;提升车站、机场、码头、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的绿色化智能化水平,完善充电站、加氢站、岸电等设施配套,推进智慧交通管理系统运用;优化交通运输用能结构,推广新能源汽车等低碳交通运输工具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绿色建造方式和绿色建材应用,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加强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加快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节水降碳改造,推进城乡建设发展绿色低碳转型。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指标、可再生能源应用指标和建筑碳排放指标。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推广农业低碳生产技术和优良品种,推进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加快先进适用、高效节能农业机械推广应用,促进农业绿色低碳发展。

  老旧农业机械、老旧渔业船舶报废更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十一条 本省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业废弃物精细管理,完善农业废弃物收集体系,推进社会源废弃物分类回收,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和再利用水平,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和低值可回收物循环利用,探索退役光伏、风电设备等新型废弃物循环利用路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等发展,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融合,培育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鼓励企业内、园区内、产业间开展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工业余压余热和废气废液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等在电力系统、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建设运行、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的应用,支持传统产业实施数智化、绿色化改造,推动数字赋能绿色低碳转型。



第五章 低碳生活

  第三十三条 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费方式,鼓励将绿色低碳理念融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营造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组织建设全省低碳生活智慧应用,开发低碳场景,建立个人碳账户和碳积分激励机制,引导全民践行低碳生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废旧纺织品定向回收、梯级利用和规范化处理,支持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鼓励公众通过捐赠、兑换积分等方式处理闲置衣物。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实施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餐饮服务经营者、消费者反食品浪费意识。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参与“光盘行动”,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省商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绿色餐饮服务、管理、评价地方标准,推进实施非居民餐厨垃圾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省发展绿色家装和装配式装修。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和绿色智能家电、节水器具、节能灶具等家居产品。

  本省实施基于能耗定额的公共机构用能预算管理。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节能措施,减少非必要能耗。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乡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和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等绿色低碳出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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