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5)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持和推进市场主体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省域碳普惠减排交易等活动,为绿色低碳转型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支持碳排放企业、大型活动组织者、社会公众等通过购买林业碳汇等碳减排量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十条 本省引进和培育专业高效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绿色供应链评价、碳管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等服务。
第五十一条 能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节能监察和碳排放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伪造能耗和碳排放数据等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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