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5)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持和推进市场主体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省域碳普惠减排交易等活动,为绿色低碳转型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支持碳排放企业、大型活动组织者、社会公众等通过购买林业碳汇等碳减排量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十条 本省引进和培育专业高效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绿色供应链评价、碳管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等服务。

  第五十一条 能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节能监察和碳排放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伪造能耗和碳排放数据等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