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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22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6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4年2月7日韶政府令第149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停放和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是指具备电动自行车停放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其中一种或者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集中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交流充电控制器、换电柜和充电柜等。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障安全、方便群众、规范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工作经费的保障,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问题会商研判、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构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生产、流通领域和锂电池回收处置实施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单位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原厂配件行为。

  (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负责将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场所纳入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做好公共服务配套规划管理。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专用充电桩,督促物业服务人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指导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进行更新及维护管理。

  (四)公安机关对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牵头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依法查处涉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

  (六)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指导供电企业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专用充电桩的供电、用电安全检查,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宣传教育。

  (七)生态环境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八)宣传、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机构播出相关电动自行车安全节目,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城市综合管理、邮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电动自行车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督促辖区内单位、物业服务人、住户等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动员业主和所有权人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

  第九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法定程序征求业主意见,依法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备并经常性检查、维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

  (二)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巡查,及时劝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违规拉线接电、占用或堵塞通道等行为;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非居民住宅区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服务人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法停放、充电行为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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