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
第十条 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综合楼、商住楼,由其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并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专门负责日常管理。
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 电商平台、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和快递、外卖企业依法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使用及充电制度。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确保投入运营的集中充电设施以及场所设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并在场所内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依法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集中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工作,确保配电、充电、消防等设施完整;及时清理不能提供充电服务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保证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对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者,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源头管理。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禁止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器、蓄电池托架或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行为。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的集中停放场所内有序停放;未设置集中停放场所的,停放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安装符合现场需要的自动灭火装置、火灾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当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确需毗邻其他建筑,或者设置在建筑内的,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设置在地下、半地下车库、地下室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敷设充电设备线路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并设置专用充电配电箱。
第十五条 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依法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既有住宅建筑因场地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的,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管理。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严禁在下列地点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地下、半地下车库、地下室;
(二)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地点。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的充电区域使用规定设施充电。单位和个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住宅内或者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二)在易燃可燃易爆物品、火源、电热和燃气设施周围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或者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易爆物品;
(三)违反用电安全在室内私拉电线、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区域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经销商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器、蓄电池托架或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使用人不按照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不按照规定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易燃可燃易爆物品、火源、电热和燃气设施周围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或者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易爆物品,或者违反用电安全在室内私拉电线、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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