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5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等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统一的节约用水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城市发展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
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水资源实际情况,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
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应当纳入节约用水规划。
第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各类用水定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管理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三)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结果的备案工作;
(四)污水、中水、海水和雨水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节约用水的其他管理工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水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的节约用水工作,并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先进、科学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以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九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户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单位用户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本条例所称居民生活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
本条例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生活用户。年实际用水量超过三万立方米的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用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下的为一般单位用户。
第十条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和全市水资源以及用水状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用水定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行业用水定额在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基础上编制,并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