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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4)
第五十条 水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水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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