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5)
(二)设施,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海中的建筑、装置。
(三)客船,指核定载客十二人及以上的船舶。
(四)高速客船,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海域为二十五海里及以上的客船。
(五)休闲船舶,指核定载客十二人及以下,用于公众海上旅游、观光或者娱乐等活动的船舶。
第七十条 渔港以及渔港海域的交通安全,由市、区海洋渔业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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