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19号)
《梧州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已由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2月4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7日
梧州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
(2024年2月4日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建设富裕、宜居、开放、文明梧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是指相关责任主体依据职责,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标准和要求开展的城市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建设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城市。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城市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推动文明城市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制定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文明城市建设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信息安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城市建设激励保障制度,制定政策措施,落实资金保障,关爱时代楷模、道德模范、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优秀志愿者等先进典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城市建设信息记录制度,按照自愿原则,由相关单位和组织对公民参加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活动和实施文明城市建设宣传教育等予以记录。文明城市建设信息记录可以作为公民享受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统筹公共文化设施、休闲娱乐设施、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广告宣传设施等公共资源,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融媒体平台等载体,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统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推进移风易俗,营造全社会参与文明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文明城市建设工作需要,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倡导文明新风,传播文明理念,报道先进典型,曝光不文明现象。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文明城市相关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各行业、领域信用监管,依法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提升信用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九条 市、县(市、区)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文化、金融、电信、市场监管、广播电视等部门加强网络空间生态治理,维护网络传播秩序,规范网络空间行为,推动诚信用网、文明上网;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预警,依法治理公众账号、直播带货、知识问答等领域不文明行为,开展互联网领域虚假信息治理。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制止道路交通安全不文明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长途汽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客运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引导从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督促学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家庭与学校联系,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预防校园欺凌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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