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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2)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保护中共广西特委旧址、中共梧州地委旧址、大同酒店旧址、李济深故居、骑楼文化街区等物质文化遗产,弘扬狮舞、粤剧、赛龙舟、六堡茶制作技艺、龟苓膏配制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爱国教育、文化展示、非遗传承和民俗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规范旅游经营服务行为,促进文明旅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体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会同科协、文联等单位健全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按照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支持实体书店发展,推动数字化文化传播与服务。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进完善医疗卫生设施,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文明行为规范,推动医德医风建设,维护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垃圾分类处置、背街小巷综合整治提升等管理规范,及时维护、更新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依法查处随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以及损坏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等行为。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商务、林业等部门加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场开办方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督促其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引导场内经营者守法、诚信、文明经营。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社区文明建设。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协商机制,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社区治理能力。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旧小区的指导和管理,推动老旧小区通过市场化管理、单位自管、业主自行管理等模式提升小区文明建设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进城中村和老旧小区改造,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推动物业服务人组织开展小区文明建设。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林业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村庄规划和建设,持续推进乡风文明建设,深化村庄清洁和绿化美化,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以及面源污染,推进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服务。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构建任务明确、责任到位、监管有力、整体联动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常态化的网格巡查、劝导、教育、处理和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公民遵守文明规范。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将文明城市建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等社会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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