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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2)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海关、边检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口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口岸通关相关问题。
  支持口岸管理部门推行一站式、全信息化智能通关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卡口验放”通关模式,降低通关费用,提高通关效率。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优化边民互市贸易服务,支持配合边境管理部门落实国家有关边民互市贸易政策。
  鼓励边民以自有资金或者以边民互市合作组织等模式开展互市贸易,支持互市进口商品在边境产业园区落地加工,推动边境地区加工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中越跨境旅游合作区用地、用林、资金等要素保障,完善管理体制,不断深化跨境旅游合作,推进国际边关风情旅游目的地建设。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跨境旅游合作区投资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文旅项目落地投资建设。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负有行政检查职责的监管部门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多个监管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多项监管内容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
  行政检查不得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监管部门应当对检查结果实行清单告知,不同部门之间监管标准互通、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认。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市场主体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或者大型企业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站,协调化解矛盾纠纷。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加强与境外商事调解机构开展交流合作,为协同解决跨境民商事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企直通车”服务,对营商环境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由政府负责人牵头协调推进解决,并限期办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解决涉及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定期梳理和解决各类因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变化而产生的问题,通过兑现政策承诺、补办手续等方式,解决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遗留问题。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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