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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条例(2)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做好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保障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需求,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的计量监督管理,依法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保障充电服务结算公平公正。充电服务企业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充电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 充电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充电数据采集与监测系统。鼓励其将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数据上传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是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责任人,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或者妨碍充电基础设施的合法建设安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充电服务企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一)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公共充电车位停放非新能源汽车或者不充电的新能源汽车;
  (二)完成充电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新能源汽车驶离公共充电车位。
  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由充电服务企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在公示后执行。
  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需要,制定具体的支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活动。
  鼓励和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和创新适合充电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新建集中式充换电站项目用地合理需求,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研究。鼓励在充电基础设施利用率较低的农村地区,建设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
  鼓励充电服务企业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拓展移动充电、充电机器人等便捷充换电服务,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
  鼓励在城市公交、出租、物流等公共领域推广应用换电模式。
  第二十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企业进行校企合作,开展人才供需预测、教育教学指导、创业创新孵化、产学研用融合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为其建设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个人为其自用充电基础设施购买财产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
  第三十条 鼓励新能源汽车用户在用电低谷时段充电,引导新能源汽车用户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依法接受委托,提供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一建设、运营、管理等服务,或者为个人提供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方式。
  鼓励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开展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有偿共享。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本条例所称的充电服务企业,是指从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服务的企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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