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2)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业务的指导,强化诉调对接,依法妥善处理法治乡村建设中的诉讼纠纷。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检察环节矛盾化解,加大涉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加强对涉农领域的法律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乡村社会治安联防联控体系建设,推行“一村一辅警”机制,促进群防群治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推进乡村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乡村法律服务多元化发展,指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为乡村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乡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学法用法示范户,发挥其在宣传法律知识、参与乡村治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力量建设,培养和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并加强对乡村法治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十七条 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场所建设纳入村庄规划,因地制宜建设和完善法治文化公园、广场、长廊、街区、庭院等法治宣传教育场所,在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场所建设中体现法治元素。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科技支撑,深化公共法律服务和信息技术的融合创新,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法治乡村建设促进工作情况。
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法治乡村建设促进工作情况。
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法治乡村建设促进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法治乡村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履行法治乡村建设相关职责,分别适用本条例关于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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