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2)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案件类别,根据法律援助人员专业领域等建立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完成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章 形式和范围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以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行政复议案件代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建筑物(构筑物)和物件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
(十)遭受校园欺凌的未成年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十一)婚姻关系中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主张相关权益;
(十二)因继承权受到侵害、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主张相关权益;
(十三)因农作物、养殖产品等受到损害,或者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
(十四)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
(十五)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主张相关权益;
(十六)因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主张相关权益;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并经民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认定的下列人员,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
(一)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
(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疾病儿童、重度残疾儿童;
(四)困难职工;
(五)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六)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群体。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了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以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外,对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办案机关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需求适当放宽。
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按照申请人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认定;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按照申请人月收入认定。申请人因重大疾病或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认定。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官方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二十四条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申请,依法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申请,依法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人存在行动不便等实际情况的,也可以向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援助机构转交。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