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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条例》的决议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了《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条例



(2024年8月29日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传承弘扬黄山传统名茶文化,保护和提升黄山传统名茶品质,加强黄山传统名茶品牌保护,促进黄山传统名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山传统名茶的保护、管理和相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名茶的保护和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黄山传统名茶,是指制作技艺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黄山毛峰、祁门红茶、太平猴魁。

黄山毛峰是指以黄山市全域产茶乡镇为产区,选用黄山种、祁门种、滴水香种、茗洲种等地方良种茶树和从中选育的良种茶树的芽叶为原料,经摊放、杀青、做形(理条或者揉捻)、毛火、摊凉、足火等加工工艺在当地制作而成,具有“芽头肥壮、香高持久、滋味鲜爽回甘、耐冲泡”等品质特征的绿茶。

祁门红茶是指以祁门县全域和黟县渔亭以北地区为主产区,选用槠叶种和从中选育的良种茶树鲜叶为原料,经萎凋、揉捻、发酵、干燥等工艺制作而成,具有“花香、果香、蜜糖香”等品质特征的红茶。

太平猴魁是指以黄山区全域为产区,选用柿大茶为主要茶树品种的茶树鲜叶为原料,经拣尖、摊放、杀青、整形、烘焙(头烘、二烘、三烘)等工艺在当地制作而成,具有“两叶一芽、扁平挺直、魁伟重实、色泽苍绿、兰香高爽、滋味甘醇”等品质特征的绿茶。

本条例所称的黄山传统名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以下简称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是指为了提升黄山传统名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专用于黄山传统名茶生产、销售,具有防伪溯源功能的实物识别标签。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山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黄山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茶树种植、茶叶采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指导、服务与监督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黄山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推动制定黄山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相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黄山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财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黄山传统名茶的保护、管理和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茶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品质评价、技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技能培训与竞赛等工作,引导会员依法诚信生产经营,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生态资产权益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黄山传统名茶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的宣传和推广,发布有关黄山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的信息。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茶园、茶道、茶碑、茶厂、茶号等开展调查、登记,建立保护名录,依法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黄山传统名茶制作技艺保护,支持黄山传统名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承、传播、创新发展等活动,组织代表性传承人通过进校园、进社区等形式,传授技艺和普及传统名茶文化。

第十一条 鼓励在历史文化街区、博物馆、文化馆、展馆、酒店等场所宣传、展示、推广茶文化。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黄山传统名茶生产经营者开展品牌建设,将涉及黄山传统名茶知识产权的传统技艺、生产工具、艺术表现形式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登记。

第十三条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通过办学、办班、开设专业等途径,加强黄山传统名茶产业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

支持黄山传统名茶制茶、评茶、茶艺等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竞赛等活动。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茶树种质资源普查方案,对树龄一百年以上的原生地天然生长和栽培型茶树设置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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