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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安庆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的决议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了《安庆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安庆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



(2024年8月22日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和源头减量

第三章 管理和循环利用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美丽安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废城市建设活动,旨在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三条 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元共治、依法治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无废城市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支持无废城市建设,践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共同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在无废城市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废城市建设,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在其管理区域及职责范围内,统筹做好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推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固体废物协同治理机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领域的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废物领域的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领域的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固体废物领域的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废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废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其他相关规划也应包括无废城市建设内容。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主要目标、指标体系、重点任务、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防和源头减量



第七条 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全面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实现固体废物源头减量。

第八条 加快推进石油化工、机械制造、纺织服装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循环经济、节能环保产业,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

第九条 持续推动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优化园区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补齐和延伸园区产业链,完善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园区资源能源高效、循环利用和固体废物源头减量。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鼓励生产者开展产品绿色设计,优先选用方便回收、可循环利用的材料,提高产品的可重复使用性、可升级性、可修复性和耐用性。

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并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清洁生产的指导和支持。

支持化工、医药等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

第十一条 支持矿山开采企业从源头减少尾矿产生量,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开采,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有序推进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

鼓励建设、施工等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材料选用等环节,优先选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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