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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2)

鼓励在施工过程中推行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以及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动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探索构建一二三产业融合、种植养殖结合的发展模式。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开展农业清洁生产,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等先进技术,从源头减少化肥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膜等农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充分考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循环利用等因素,优先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产品、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绿色采购。

鼓励企业采购绿色低碳产品,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实现固体废物等源头减量。

第十五条 倡导合理消费,开展“光盘行动”,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采取主动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提供“小份菜”和剩余食品打包服务等措施。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引导公众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电子商务、邮政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物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商务、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减量包装。



第三章 管理和循环利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固体废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填埋、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 推动建立全品类、全链条、可追溯的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和建设固体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场所和设施,保障与本地固体废物产生规模相适应匹配的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和安全处置能力。

支持循环产业发展,合理布局循环利用产业园区,培育和引进相关企业。

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加大投入,按照规定参与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利用、处置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依法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支持产生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尾矿、市政污泥等固体废物的企业拓宽循环利用途径,鼓励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相关规定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鼓励按照标准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收集和安全处置。

鼓励化工园区等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产业园区建设集中收集、贮存设施、场所,为园区和周边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实验室、学校等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产生易燃性或者反应性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禁止混合运输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二十一条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开展对产生量大或回收利用经济价值高的特定类别危险废物进行“点对点”定向利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点对点”定向利用的指导和全过程追溯监管。

鼓励实施催化剂提取加工、废盐综合利用、飞灰利用、废活性炭再生等项目。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纳入应急处置资源,确保重大疫情发生期间医疗废物能够安全及时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应收尽收、循环利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至少每两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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