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3)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医疗废物处置和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监管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场所、设施布局,提升垃圾中转站建设和管理水平,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激励机制,实现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有效覆盖,巩固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成果。
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等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综合体、餐饮服务聚集区等建设符合规定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
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鼓励采用简便易行的资源化利用方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当及时清运并按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统筹设置堆放点。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非法倾倒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统筹构建秸秆收储体系,培育、引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龙头企业,促进秸秆综合利用。
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配备与设计生产能力、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处理设施设备,鼓励畜禽养殖粪污就地就近利用,提升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产生秸秆、废弃农膜、化肥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发展改革、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废旧塑料、废纸、废旧金属、废玻璃、废旧纺织品、废旧橡胶轮胎、废旧车用动力电池、废旧光伏太阳能电池板、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农机具等再生资源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场所、设施和循环利用产业布局,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两网融合”。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循环利用。
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无废城市建设力度,强化规划、土地、人才、价格等政策措施,结合财力统筹安排无废城市建设资金,支持循环利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加强科技支撑,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健全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无废城市建设保障体系。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无废城市建设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动形成全民共建无废城市的良好局面。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工厂、园区、乡村、学校、医院、工地、场馆、小区、城市公园、商场、饭店、机关、矿山等社会组成单元,开展“无废细胞”建设活动,培育无废城市建设的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无废城市建设目标责任制和激励引导机制,将无废城市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对在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开展成效评估。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长江安庆段、江淮运河安庆段、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重点,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的排查整治和联防联控,依法打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人民政府作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城市管理等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按管理权限要求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机构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委托鉴定评估、筹备磋商会议、送达磋商告知书、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参与环境修复及验收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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