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4)
第三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无废城市,是指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统筹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管理,通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城市发展模式。
(二)“无废细胞”,是指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社会生产生活各类社会组成单元,是践行无废城市建设理念,促进形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环境友好生产方式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重要载体。
(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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