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决议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了《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2024年7月26日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以及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应急处置和经费保障等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住宅小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及其资金筹措等事宜,并将电梯使用安全纳入物业服务质量考核。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电梯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中电梯选型配置和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
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
(二)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
(三)机房应当安装空气调节器等通风、降温设施;
(四)按照规定配置电梯应急电源或者断电平层装置;
(五)实现电梯轿厢内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安装电梯故障监测系统;
(六)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电梯,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视频监控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已经移交的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方是使用单位;未委托管理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
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
(二)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
(三)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五)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干燥,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
(六)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确保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
(七)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96366标识等;
(八)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九)按照规定提出电梯检验、检测申请,配合做好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工作,并进行监督和确认;
(十)做好电梯使用情况日常巡查,保持电梯整洁,引导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及时劝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十一)发现电梯出现故障或者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事故隐患报告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组织修复,并公告停止运行的原因和时间;
(十二)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及时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十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义务。
在电梯内安装电子广告、智能控制系统、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等设施的,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住宅小区的电梯,非因维护保养、故障等安全原因,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停用。
第八条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更新、改造或者修理,电梯所有权人已缴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费用按照维修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列支;未缴纳或者余额不足的,由相关所有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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