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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3)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场持证作业人员少于一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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