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2)
(三)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四)保持电梯底坑、井道、机房等干燥、无渗漏水,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
(五)按照规定定期提出电梯检验申请、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对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六)电梯出现故障时,做好警戒工作,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使用;电梯需要停止运行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公告停止运行的原因和所需时间;
(七)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保持电梯厅、电梯门和轿厢内干净整洁,引导和监督乘用人安全使用电梯,及时劝阻非正常使用电梯的行为;
(八)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
(九)保持电梯视频监控设施有效使用,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采集、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十)在电梯轿厢内设置广告不得遮挡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等电梯安全相关信息,不得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十一)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违反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乘用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的电梯;
(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将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带入载人电梯;
(四)强行开启电梯门或者阻挡电梯门关闭;
(五)在电梯轿厢内打闹、倚靠电梯门;
(六)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上逆行、攀爬、出入口处滞留或者倚靠扶手带;
(七)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紧急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八)在电梯轿厢内吸烟、遗撒垃圾、便溺、焚烧物品;
(九)运送装修材料、家具、电器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
(十)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的监护责任。
乘用人违规乘用电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电梯维护保养作业现场须有持证作业人员,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二)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维护保养类别、维护保养时间、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保持联系电话随时有效应答;
(三)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将解决方案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在故障排除前停用电梯;
(四)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并及时传输至电梯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
(五)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障碍;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保持联系电话随时有效应答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安全运行技术障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一)整机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因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三)曾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四)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安全评估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电梯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改造、更新费用,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修理、改造、更新难以消除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未达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梯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共同商议,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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