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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亳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决议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了《亳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亳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24年8月23日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为基础,以社区(村)服务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性互助服务等共同组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间托养、短期照护、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代办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家庭护理、健康管理、医疗康复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探访关爱、生活陪伴、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等文化体育服务;

(五)安全防护、紧急救援、消防培训、识骗防诈等安全保障服务;

(六)法律咨询、公证、人民调解、权益保护等法律服务;

(七)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保障基本、适度普惠、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财政投入和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制定完善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确定专人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日常工作,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登记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反映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组织开展互助养老、文化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 民政部门主管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完善老年人健康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教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文化旅游体育、消防救援等部门和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支持、协助老年人购买社会化养老服务。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扶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专业组织为失能老年人家庭照顾者提供照护知识与技能培训、家庭关爱、临时或者短期的托养照护,以及其他有助于提升家庭照护能力或者改善其生活质量的相关服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倡导健康养老新理念,宣传养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利用重阳节、老年健康宣传周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

全社会应当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传播适合老年人的康养、文体娱乐、维权、防诈骗等知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运作、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推行居家养老服务顾问制度,为居家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探访关爱、供需对接、服务引导、志愿服务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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