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亳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3)

(三)为老年人提供中医诊疗、康复、护理、中医药健康管理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基层用药管理、药品供应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制度,为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治疗、用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信息,推动供需对接,健全养老服务信息跨区域、跨部门互通共享机制,为老年人提供精准、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将养老政策、办事指引、评估结果、服务项目等信息主动精准向有需求的老年人推送。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待遇:

(一)支持本市高等学校、职业(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对在本市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入职奖励和补贴,对长期在家照顾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专门服务人员提供免费护理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实施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称评聘、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完善酬薪和福利保障机制,将行业紧缺、高技能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纳入本市人才目录,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待政策;

(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有医疗资质的医护从业人员,在继续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称评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四)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或者等级认定)补贴、社保补贴、岗位津贴等;

(五)定期举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竞赛,支持推荐优秀养老从业人员参加各级各类评选表彰;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鼓励、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培育和发展以康养产业为主体的养老服务产业。依托五禽戏、庄子养生功、中医药等本地特色资源,开发和引进中医药健康养生、老年医疗药品、度假养老、旅居养老、绿色保健食品等养老产品和项目,发展银发经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多业态发展。

鼓励市场主体根据市场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养老服务和产品。鼓励商场、超市等设立老年人用品专区专柜,支持建立老年用品网络交易平台,满足老年人多元化、便捷化生活需求。

支持市场主体在有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者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适老化产品销售、租赁平台,为老年人提供智慧养老产品和康复辅助器材的演示、体验、租赁等服务。

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培育具有亳州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品牌。

第二十一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以及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加强对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依法维护老年人尊严和隐私,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不得诱导老年人参与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及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

市、县(区)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受理有关居家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并及时核查、处理、反馈,有效化解涉老矛盾纠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