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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

教育等部门应当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组织开展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红十字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和其他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活动。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充分发挥红十字社区服务站、红十字救护站、博爱家园等红十字基层阵地的作用,开展生命教育体验等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宣传活动,宣传红十字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传播红十字文化,弘扬红十字精神。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红十字公益宣传,按照有关规定刊播红十字公益广告。

鼓励车站、机场、公园、广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红十字会开展公益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以协助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不得自行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借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骗取财产。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多渠道筹集人道救助资金,并根据实际从地方彩票公益金中适当安排资金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数字化技术运用,实现备灾救灾、人道救助、会员和志愿者管理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提升红十字会服务管理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完善理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等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设立社会捐赠资金专户,对捐赠款物实行专账管理;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监事会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上级红十字会按照规定对下级红十字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履行职责等情况,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将组织信息、财务信息、业务活动信息、捐赠款物收支信息等及时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以及本会网站或者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红十字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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