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三十一号
《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已经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技术改造实施
第三章 技术改造服务保障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优化投资结构,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活动。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现有设施设备、技术工艺、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技术改造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创新为动力,坚持以标准提升引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支持企业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协调解决技术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商务、教育、统计、地方金融管理、数据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开发区、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园区内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开展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工作,促进行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参与有关企业技术改造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二章 技术改造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
(一)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二)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三)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
(四)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提升改造,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
(五)实施产业基础能力提升改造;
(六)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
(七)实施分散产能优化布局改造,推动产业链延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八)实施节能减排降碳等绿色化改造;
(九)实施安全设施改造;
(十)国家和省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发挥技术改造主体作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确定本企业的技术改造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技术改造实施应当推进应用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经营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推动智能装备和软件更新替代,加快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营销、服务、供应、仓储、物流等各环节业务数字化转型,推进技术升级、装备更新、产品迭代和工艺流程改造,培育发展新模式、新业态。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系统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广工程建设,完善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融合应用,组织开展平台监测分析,完善企业技术改造的新型信息基础设施。
第十条 技术改造实施应当聚焦消费升级需求开发新产品,增加高端产品供给,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动供给和需求良性互动。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实施应当聚焦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关键薄弱领域,加快攻关突破和产业化应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在技术改造实施过程中按照产业布局向各类园区集聚,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完善产业生态,提升产业竞争优势。
第十三条 技术改造实施应当以节能降碳、超低排放、节约集约用地为重要方向,推广应用节能、节水等装备,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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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