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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2)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增强安全生产感知、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改造有毒、有害、非常温等生产作业环境,降低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十五条 企业技术改造使用财政扶持资金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规定进度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建成投产。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在技术改造中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链共性技术研发和核心技术攻关,构建企业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等方面加强合作,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



第三章 技术改造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职责明确、科学高效的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管理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技术改造工作管理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完善重点行业产业政策措施,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引导。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节约集约用地、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控制指标和约束措施,依照法定权限制定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循环利用等领域标准,建立以单位土地面积实际产出效益为导向的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制度,促进落后产能淘汰和低效企业改造提升。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工作,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数据的监测分析。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导向计划,建立健全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引导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投向,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激发企业自主技术改造的动力。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目录清单,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动态更新,并按照规定做到优惠政策精准直达、免申即享、即申即享。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通过盘活存量、优化增量,统筹安排项目用地,保障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数字化报建审批,推进分阶段施工许可,实行竣工联合验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让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备购置补助、贴息、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等形式,支持企业实施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技术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企业技术改造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和中期票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募集资金,扩大企业技术改造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完善各类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改善企业科技人员和技能型人才待遇,激励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强化职业教育,为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第二十九条 支持建立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软件应用、人力资源培训、管理咨询、质量认证、试验检测、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便利服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技术改造相关财政资金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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