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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生态旅游促进条例

(2024年8月21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引领与产业发展

第三章 政府扶持与市场促进

第四章 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生态旅游资源,促进本市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陕西省旅游条例》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生态旅游的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促进生态旅游发展涉及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的,从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旅游是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为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开展生态体验、生态认知、生态教育并获得身心愉悦的旅游方式。

第四条 生态旅游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突出特色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市场主导、公众参与、行业自律的发展机制,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旅游的组织和领导,将生态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综合协调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促进生态旅游与相关产业相互融合、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旅游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态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生态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生态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发展生态旅游时,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主体责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维护秦岭巴山地区、汉江流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生态旅游项目,应当保护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资源可持续利用;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其他人文资源开发生态旅游项目,应当尊重当地传统文化,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古迹、文化遗产、野生动植物、地质遗迹等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库,协调生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八条 鼓励科学合理利用秦岭、巴山、汉水和富硒等生态资源优势、历史文化和民俗风情优势,建立多层次旅游产品体系,培育生态旅游品牌,提高生态旅游品质。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共享机制,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生态旅游产业建设、经营和服务,共享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成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生态旅游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促进生态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引领与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省旅游发展规划等,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跨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其生态旅游资源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生态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对生态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及时调整和修编规划的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不符合生态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旅游环境不相协调的建筑和设施等,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推动生态旅游区建设,开发观光、休闲、度假、康养等旅游产品,促进生态旅游与文化、工业、农业、商业、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构建地方特色生态旅游产业体系。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特色地域文化挖掘、开发和研究,鼓励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活动和文化创意产品进景区、度假区,丰富生态旅游文化内涵,打造特色文化旅游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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